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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长制药: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25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是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计业务执行、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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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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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
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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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
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
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
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
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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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
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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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
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
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监察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
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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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
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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