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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盛制药:方盛制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02-27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
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南方
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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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
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
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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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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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
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公布被提名人的有关内容,并应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
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进行表决。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差额选
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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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职报告提交董事会后生效,但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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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
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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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
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
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
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
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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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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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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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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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
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工作的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
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实地考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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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
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
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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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
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
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
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
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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