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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晨股份:晶晨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4-12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 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 1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 4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 5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 10
第七章   附 则 ................................................................................................................... 13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晶晨半导
         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 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支付方式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2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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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
           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
           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4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日应向
           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议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及 1/2 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 5 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
           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
             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相关事项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的,应当按其规定或监管要求执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6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

             (三)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通讯表决等方式召
             开,除非按照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
             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7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公告中
             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
             权理由。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
             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



                                8
             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
             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9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事项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若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若有)、会议决议等,由董事
             会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管理等专业知
                        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10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的;

             (七)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

             (九)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

             (十)   公司现任监事;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
                      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
                      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
                      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四)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五)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六)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八)   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如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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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予以警
                      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资料,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十)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一)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
             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
                      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
                      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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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
             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
             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二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三条   在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
             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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