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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普智能: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5月修订)2024-05-10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4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 6

第六章   附则........................................................... 7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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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此外,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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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
               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
         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
         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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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按照
           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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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
                 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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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特别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房间、办公通讯设备、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二十五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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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说明的,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


第三十三条 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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