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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颀中科技: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19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本制度第三章第十条所述的独立性,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了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

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三章第十条所述之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更换时亦同。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

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

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若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与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召集人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出现紧急情况的,召集人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等远程技术手段参会的,也属于上述亲自出席会议的

情形。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

通过。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应当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应当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以及参会人员提前向董事会秘书通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参会并作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不参加专门会议的,由专门会议召集人安排一名独立董事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会议记录文件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