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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农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13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或“公司”)拟

转让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制药”或“标的公

司”)50%股权。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

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

争,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通过公开

挂牌确定交易对方为武汉用通医药有限公司,其与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因此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3、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
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

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

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

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曾凡跃   苏晓鹏    孙俊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