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关于重大资产出售过户完成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6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通过了关于出售
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50%股权的重大资产
出售方案,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公司通过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
式,出售公司所持有的山东华泰 5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 7,298.85 万元人民
币,交易对方为武汉用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用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组织实施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工作,截止
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已过户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根据公司与武汉用通签署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
山东华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持有的山东华泰 50%股权已过户给
武汉用通,本公司不再持有山东华泰股权。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武汉用通已完成本次交易所有交易价款共 7,298.85 万元的支付,深圳联合
产权交易所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及实施过程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已转移至交易对方,标的资产的交
割手续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对价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3)本次交易交割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交易
标的的资产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本次交易方案中未涉及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
整事宜。
(5)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各方均依据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
相关协议和承诺的情形;
(7)交易各方严格履行相关协议和承诺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
项不存在重大合规性和风险。
(二)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农科技或国农科技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农科技本次交易已取得所需取得的
批准和授权,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重组涉及的《企业产权转
让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本次重组具备实施的条件;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价款已支付完毕,本次重
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割手续已办理完成;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农科技已就本次交易事宜依法履行
了截至目前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
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5)本次重组期间国农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重
组而导致变更的情形;
(6)本次重组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已生效,协议双方均按照约定已履行或正在履
行相关权利、义务,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国农科技已披露本次重组涉
及的相关承诺,相关承诺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其出具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关
义务,未发生相关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
(8)本次重组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一)《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四)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过户证明。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