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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农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2019-04-10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或“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的方式购买彭瀛、中关村并购基金、睿鸿置业、横琴普源、郭训平、深圳达
晨、群岛千帆、郑州众合、联通创新、合肥中安、深圳华旗、宁波申毅、南通杉
富、贺洁、北京浦和赢、前海宜涛、联通新沃、前海胡扬、廖厥椿等交易对方合
计持有的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游网安”或“标的公司”)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1、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并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进
行沟通,形成初步方案。

    2、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
案,确定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并与其签署了保
密协议。

    3、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其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自查情况上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
    4、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拟筹
划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预计本次交易涉及的金额
将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
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
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5 个交
易日。


    5、2019 年 4 月 2 日,就重大资产重组进展事宜,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
重组继续停牌暨进展公告》。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
较为复杂,重组方案涉及的诸多细节仍需相关各方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为
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 2019 年 4 月 2 日开市起继
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10 个交易
日。


    6、2019 年 4 月 9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召开前审核了
本次交易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8、2019 年 4 月 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9、2019 年 4 月 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1、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评估报告出具后,上市公司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2、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在取得上述批准及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方案。

    综上,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
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
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董事会
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
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