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国农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6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经公司二〇一七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并结
合公司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以下为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
                  修订前制度                                   修订后制度
号                                         类型
         第二十三 条     公司在下 列情况              第 二十 三条    公 司在 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1                                          修改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司收购其股份;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2                                          修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方式;                                       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修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4                                          修改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所示地点。
                                                会议通知中所示地点。股东大会将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5                                        修改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的投票平台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6                                        修改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7                                       修改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8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定职工代表担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定职工代表担

    任董事。                                     任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9                                         修改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         (七)对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方案作出初步审议并提交股     资项目的方案作出初步审议并提交股

东大会;                             东大会;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就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就

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     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在三百万元以上至三千万元以内且     额在三百万元以上至三千万元以内且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

零点五至百分之五之间的关联交易;     零点五至百分之五之间的关联交易;

    (十一)决定公司单项担保金额         (十一)决定公司单项担保金额

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对     分之十(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对
外担保;                              外担保;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10                                       修改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11                                       修改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2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修改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