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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华网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28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相关职
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四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上报
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
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与相关各方和该
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第十一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备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
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五条 下列主体单位发生涉及内幕信息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在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
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
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
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
事长。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
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收
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
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
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
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内幕信息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
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如涉嫌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
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制
度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