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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华网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8-27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战略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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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评审小组;
   (三)由战略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提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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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等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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