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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华网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8-27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委员会交办
的各项工作,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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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审核公司披露的定期财
务报告(含季报、中报、年报)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
会应与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情况,协助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审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作出书面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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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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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等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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