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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华网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8-27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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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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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等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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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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