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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华网安: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1-09-08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1-041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 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北京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恩君恒”)就公司原参股公司广
州华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星”)债务清偿一事起诉公司,请求判
令公司对广州华星尚未清偿的 11,178,082.32 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号为
(2019)粤 0305 民初 2131 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


    此后,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05
民初 2131 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博恩君恒的诉讼请求,
由原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88,868.49 元,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关
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随后,公司收到博恩君恒的《民事上诉状》,博恩君恒提出上诉,请求撤销
《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05 民初 2131 号】,改判支持上诉人博恩君恒的
全部诉讼请求,即被上诉人(公司)对广州华星尚未清偿的 11,178,082.32 元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公司承担,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二、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 民终
13223 号】,判决如下:驳回博恩君恒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8,868.49 元,由上诉人博恩君恒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并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 民终 13223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