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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华网安: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4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1-042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周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B 座 2206 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翔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39,283,304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25.18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316,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8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7,967,2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337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49,8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961%。
    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

部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15,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7%;反对 63,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9%;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215%;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755%;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030%。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15,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7%;反对 63,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9%;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215%;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755%;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03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15,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7%;反对 63,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9%;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215%;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755%;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0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兵、孙静

    3.结论性意见:国华网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