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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华网安: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0-16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1-052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0 月 15 日(周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B 座 2206 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翔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39,140,654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25.08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16,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8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7,824,5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246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7,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6%。
    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

部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金海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135,9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反对 4,7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22%;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27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钟明霞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135,9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反对 4,7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22%;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27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钰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135,9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反对 4,7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22%;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27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兵、孙静

    3.结论性意见:国华网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