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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国华: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11-15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ST 国华              公告编号:2022-061




            深 圳 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黄翔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陈金海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翔、陈
金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8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4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 2021
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 2021 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审慎
确认收入并考虑子公司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公司 2022 年 1 月 26 日披露的《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翔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金海作为公司财务总监,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
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
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翔、陈金海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有关问题,深
刻反省汲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均以
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