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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河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10-28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

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

发出,会议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

决董事 9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9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聘

请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 38 万元。

     近期,公司收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中瑞岳华”)的函件,原中瑞岳华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后,原中瑞岳华的所有业

务均转移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办。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3 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

                                   1
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聘请的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由中瑞

岳华改聘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此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聘

请公司 2013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

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 16 万元。

    此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

       三、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四、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房地产开

发贷款人民币 2.8 亿元》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币 2.8 亿元,用于“堤亚纳

湾”项目三期的开发建设,期限三年,借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
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 20%,单次提款的具体利率以对应的

                               2
借款提款通知书所记载为准。

    五、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召开二〇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二О一三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3 年 11 月 14 日(周四)上午 10 时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四楼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2013 年 11 月 7 日下午交易结束在深圳证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可授权委托代表出

席;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及董事会特别邀请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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