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独立董事对聘请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2013-10-28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请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
就公司聘请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公司原聘请的会计事务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合并,
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
并后,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所有业务均
转移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办。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将聘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
审计机构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聘为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经核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13 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
3、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 38 万元;同意
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内控
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 16 万元。
庞大同 范值清 张方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