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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河股份: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1-14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8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10 时;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本公司四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6459142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0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
    因工作需要,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 38 万元。

    近期,公司收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中瑞岳华”)的函件,原中瑞岳华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实施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合并后,原中瑞岳华的所有业务均转移到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办。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3年财
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聘请的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由中瑞岳华

改聘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同意 64591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0   %。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
    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内控
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 16 万元。
    同意 64591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0   %。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亮 、 张晗 ;
    3、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