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1-14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8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10 时;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本公司四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6459142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0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
因工作需要,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 38 万元。
近期,公司收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中瑞岳华”)的函件,原中瑞岳华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实施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合并后,原中瑞岳华的所有业务均转移到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办。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3年财
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聘请的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由中瑞岳华
改聘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同意 64591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0 %。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
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内控
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 16 万元。
同意 64591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0 %。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亮 、 张晗 ;
3、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