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4-2015 年度拟向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借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4-2015 年度拟向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连同以前年度 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含已发生的人民币 4 亿元)的借款额度的关联交 易,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会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 料。经审阅相关材料,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陈勇、温 毅、董方、黄一格在表决时应注意回避。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合理 性和公平性,未损害公司及本次交易的非关联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发 展资金需求,节约奖金成本,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且公司主 要业务不会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 独立董事:庞大同、范值清、张方亮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