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独立董事对聘请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2014-03-31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聘请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沙
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聘
请公司 201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
就公司聘请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
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 2014 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
2.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人民币 38 万元;聘请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报酬人民币 16 万元。
独立董事:庞大同、范值清、张方亮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