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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河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3月)2015-03-31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 2015 年 3 月 27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
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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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12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12]22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2]43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
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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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
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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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
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
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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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
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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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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