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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河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5年3月)2015-03-31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5 年 3 月 27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三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案内容应当属于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应当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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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四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提前六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本款限制,可
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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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
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一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计名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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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完成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
       第十四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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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
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
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
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
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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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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