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5-1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2 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3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四 楼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4,593,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023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预 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 年度公司合并报 表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为 60,783,578.72 元,母公司净利润为 44,466,225.72 元 。 母 公 司 2014 年 净 利 润 提 取 10% 法 定 公 积 金 4,446,622.57 元、提取 40%任意盈余公积金 17,786,490.29 元后的余 额,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82,409,853.23 元,减去 2014 年已实施的 2013 年度分配股利 3,025,577.78 元,2014 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为 201,617,388.31 元。 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考虑到股东利益及公司长 远发展需求,公司拟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1,705,187 股为基 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19 元(含税),共拟 派发现金股利 3,832,398.5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多 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 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为人民币 38 万元。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内 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为人民币 16 万元。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2016 年度拟向深业沙河(集团) 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为满足业务发展资金 需求,公司 2015-2016 年度拟向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 9 亿元的借款额度(含已发生的人民币 4 亿元),借款利率上 浮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5%。此议案审议通过后一 年有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的股份数 64,591,422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00股,其中,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2016 年度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2016 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合计提供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的借款担保(含已担保金额人民币 2.7 亿 元)。此议案审议通过后一年有效。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额为人民币 2.7 亿元。2014 年度公司担保总额占公司本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7.3%。2014 年 度公司无逾期的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2016 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融资资助的议案》;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的发展,保证其资金需要,同时为履行股东职 责,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2016 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包括但 不限于长沙深业臵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深业地产有限公司以及因公司 2015-2016 年度业务拓展需要拟成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资助累计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含已提供的人民币 3 亿元)。此议案审议通 过后一年有效。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资助总 额累计为人民币 3 亿元,占本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1.5%。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庞大同先生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 呈,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成员不足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股东单 位的推荐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补选熊楚熊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个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熊楚熊先生任职资格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了此议案,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津贴 的议案》。 同意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壹拾万元(税前),董事、监事 及董事会秘书津贴为每年人民币伍万元(税前)。其中,董事、监事 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如涉及领取兼职报酬事宜,则按相关规定办理。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593,422股,其中, 同意64,593,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张晗、黄晓静 ; 3.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个人简历 熊楚熊,男,1955 年出生,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先后毕业 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和厦门大学会计系,1992 年在厦门大学获经济 学博士学位后,分配到深圳大学会计专业任教,曾在英国曼彻斯特大 学作访问学者。现为深圳大学教授。熊楚熊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