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22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6-12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四
楼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4,834,177股,占上市
1
公司总股份的32.14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619,522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32.0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4,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0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2,755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1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1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1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4,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06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该议案的同时,审议了以下内容: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2015 年年度
报告全文》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2015 年年度
报告全文》第九节“公司治理”八、“监事会履职情况”;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2015 年年度报
告全文》第十节“财务报告”;
4)《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2015 年年度报
告全文》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九、“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83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2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83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83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83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2017 年度拟向深业沙河(集团)
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的股份数 64,591,422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2017 年度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619,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689%;反对 214,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1.5755%;反对 214,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42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2017 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融资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83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殷长龙、方啸中 ;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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