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沙河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温毅先生为总经理,聘任熊跃华先生、 赵忠先生、徐美平先生、赖育明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王凡先生为董 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温毅先生、熊跃华先生、赵忠先生、徐美平先生、赖育明 先生、王凡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等情况,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2.聘任温毅先生为总经理,聘任熊跃华先生、赵忠先生、徐美平 先生、赖育明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王凡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熊楚熊、陈治民、王苏生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