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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河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提前审阅了《关
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听取了公司对该项议案的情况介绍,查阅
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现发表事前认可
和独立意见如下:
    事前认可:经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
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1.公司聘请 2021 年度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1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50 万元,内控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20 万元。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刘世超先生在履职期间
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履
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进行增补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候选人史晓梅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认
为史晓梅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3.提名史晓梅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董事候选人史晓梅女士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就任,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治民、王苏生、赵晋琳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