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10-2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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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
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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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
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
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
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
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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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
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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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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