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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 (0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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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河股份:沙河股份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2022-03-31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
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所称授权,
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本制度所
称行权,指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按
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
    (一) 审慎原则: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
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
权经理层决策。
    (三) 适用原则: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选择合适的
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当具备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
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四) 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
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
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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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有效监控原则: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
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
    (六) 质量与效率原则:授权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
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
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
权限划分标准。
                      第三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公司中非
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属于法定的
公司治理主体,不得承接董事会授权。经过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对象
批准的决策事项,可授权董事或其他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
可授权。
                      第四章 权限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的权限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制度和规章。在符合授权的
条件和范围内,董事会可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
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
                      第五章 授权责任
    第七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
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履职,坚决杜绝越权行事。授权对
象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或未行使、未正确
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等其他追责情形,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授权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授权制度制订或修订授权方案,明确授权目的、
授权对象、权限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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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方案可由董事会拟订或以董事会议
案形式提出,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和经其他规定的审议程序同意后,
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
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
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七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
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与议题相关的经理层成员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会
议;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一般采取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
讨论。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
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单位
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
行。对于临时性授权事项、专项授权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
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
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变更。发生以
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
撤销:
    (一) 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
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 授权制度执行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
险或损失;
    (三) 现行授权方案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 授权对象或人员发生调整;
    (五) 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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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按照授权管理制度,对授权实施情况履行监督、
检查职能。
    第十四条 被授权对象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
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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