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贾平辉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贾平 辉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规定。 2.聘任贾平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贾平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陈治民、王苏生、赵晋琳 2022 年 5 月 16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