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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华A: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2020-12-15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 中华 A、*ST 中华 B    公告编号:2020-054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与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万胜实业”、“认购人”)签署《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胜实
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一)协议主体
    甲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万胜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二)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签订协议。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一)发行数量和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的 A 股股票不超过 137,836,986 股,股票面值为 1.00
元/股。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批准实施的发行方案为准。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 2.13 元/股(向上
取两位小数)。
    发行股票前,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派息/现金分红后 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后 P1=P0/ 1+N);
两项同时进行则 P1=(P0-D)/(1+N)。

    (二)认购方式、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为人民币 29,359.28 万元(“总认购金
额”),且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为总认购金额除以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确定的发行价格,
不超过 137,836,986 股(含本数)。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因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由发行人进行主动调整或根据发
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乙方股票认购数量按双方协商结果另行调整。

 三、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甲方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
方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 900 万元。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股票
认购价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股票认购价款支付至
承销商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

    乙方将全部股票认购价款支付至承销商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开立的专用银行
账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加算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退回至乙方账户。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后聘请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在验资机构
出具验资报告后尽快在证券登记公司完成股票登记手续,将乙方认购的股票登记至乙方
相关证券账户,以实现交付。

 四、股票锁定期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得转让。
    如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乙方及乙方权益持有人就其实际持有甲
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最终权益作出在特定期间内锁定承诺的,则乙方需保证乙方及
乙方权益持有人按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具相应承诺,并办
理相关股票的锁定事宜。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或解除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及本协议。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若本协议上述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履行,则本协议自始无效,
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
责任。甲方自确认上述生效条件不能成就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加算银行同期借
款利率退回乙方账户。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
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对方要求改正该违约行
为的通知后 20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或纠正,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守约方行使解除
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其他权利。

    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甲、乙双方可协商解
除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承诺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
方支付乙方全部股票认购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如甲方违约,则甲方还应将履约保证
金加算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则乙方支付的履约
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因监管核准的原因,导致乙方最终认购数量与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数量有差异的,
甲方将不承担发售不足的责任,但甲方会将乙方已支付的认购价款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剩余部分连同该部分所产生的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给乙方。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
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
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
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
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