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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华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2月)2023-02-18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以及人选
提名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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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提名委
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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