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东律师(下称“本所 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 《巨潮网》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 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动 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 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参 加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30 在深圳深南中 路华联大厦 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胡永峰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1 年 5 月 16 日交易结 束时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 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89,086,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2.67%。其中 A 股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58,505,515 股,占公 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 58.67%,B 股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30,580,585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44.05%。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 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 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 2011 年 4 月 2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 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具体为: 1、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9,0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5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 2、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9,0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5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9,0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5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4、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币 4 2,326,231元,扣除少数股东损益-1,731,989元及所得税费用-44,704 元后,净利润为人民币4,102,92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年末 未分配利润合计-98,665,017元。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 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9,0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5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5、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审计 费用为30万元/年。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9,0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5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5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0 年述职报告》。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 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 数及表决结果均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列明并公告),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合法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陈 东) 事务所负责人: (执行合伙人:余俊福 )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