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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冠A: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2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东律师(下称“本所
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
《巨潮网》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
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动
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
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参
加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30 在深圳深南中
路华联大厦 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胡永峰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1 年 5 月 16 日交易结
束时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
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89,086,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2.67%。其中 A 股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58,505,515 股,占公
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 58.67%,B 股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30,580,585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44.05%。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
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
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 2011 年 4 月 2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
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具体为:
    1、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9,0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5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
    2、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9,0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5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9,0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5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4、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币


                                4
2,326,231元,扣除少数股东损益-1,731,989元及所得税费用-44,704

元后,净利润为人民币4,102,92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年末

未分配利润合计-98,665,017元。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

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9,0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5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5、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审计

费用为30万元/年。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9,0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5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5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0 年述职报告》。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
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
数及表决结果均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列明并公告),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合法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陈 东)



                              事务所负责人:
                                     (执行合伙人:余俊福 )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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