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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冠A:《公司章程》修订案2012-08-15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监局[2012]43 号文
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有
关要求的通知》的指示精神,现将《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条款作以下修改: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原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
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
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三)、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
可以考虑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七)、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
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
情况说明。
    (九)、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
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监事会应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
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
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计算。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计算。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