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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冠A: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8-31  

						     股票简称:ST中冠A、ST中冠B   股票代码:000018、200018   编号:2012-0620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二 0 一二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2-0619)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2、召开时间:2012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30
3、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 16 楼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胡永峰董事长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88,786,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49%。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58,205,515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
58.37%。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30,580,585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
数 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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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 6 名董事和 2 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晟典律
师事务所陈东律师、余俊福律师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表决情况:
    同意 88,7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
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2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监
局[2012]43 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事项
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的指示精神,现将《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条款作以下
修改: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原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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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考虑采取
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七)、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
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
                                      3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九)、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
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
别说明。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计算。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计算。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8,7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
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2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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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推选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88,786,1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
权股数 0 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8,205,515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详细内容请见 2012 年 8 月 16 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东律师、余俊福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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