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冠A: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6-26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东律师(下称“本所
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6 月 4 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
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动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
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参
加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30 分在深圳
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 16 楼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胡永峰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3 年 6 月 19 日收市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86,360,95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1.06%。其中 A 股股东
(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55,780,367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
2
股份的 55.94%,B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30,580,585 股,
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44.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
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
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 2013 年 6 月 4 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
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具体为:
1、《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6,360,95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该审议
事项获得通过。
2、《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6,360,95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3
权股份的 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该审议
事项获得通过。
3、《2012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6,360,95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该审议
事项获得通过。
4、《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6,360,95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其中,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该审议
事项获得通过。
5、《关于聘请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6,360,95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其中,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该审议
事项获得通过。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
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
数及表决结果均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列明并公告),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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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合法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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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陈东
执业律师: 余俊福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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