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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冠A: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25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东律师、余俊福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31 日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5 月 31 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
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动议及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前
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
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30 分在深圳市深南
中路华联大厦 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胡永峰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4 年 6 月 17 日(星期


                                 2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登记在册本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贵公司股

份数 82,216,55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48.61 %,其中 A 股股
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51,635,972 股,占贵公司 A 股股东
表决权股份的 51.78 %,B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30,580,
585 股,占贵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5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
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

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 2014 年 5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
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具体为:
    1、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2,216,557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其中 A 股 51,635,972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


                               3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B 股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该审议事项获得全票通过。
     2、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2,216,557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其中 A 股 51,635,972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B 股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该审议事项获得全票通过。
    3、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2,216,557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其中 A 股 51,635,972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B 股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该审议事项获得全票通过。
    4、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216,557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其中 A 股 51,635,972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B 股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该审议事项获得全票通过。
    5、《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216,557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其中 A 股 51,635,972 股,占出席大会的 A 股股东代


                               4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B 股
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 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该审议事项获得全票通过。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
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
数及表决结果均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列明并公告),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股东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合法等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余俊福律师)




                                       (陈东律师)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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