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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6年3月)2016-03-15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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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务员、党员、
高等院校教职人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 具有本制度 0 所要求的独立性;

  (四)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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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要求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
核实,作出说明:

  (一)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
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谴责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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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 不符合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六) 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本制度
0、0 的相关资料,同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的被
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
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
分之一时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除非出现以下情
形,否则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一)《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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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四)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九条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连续 12 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由公司向股东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向股东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应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规定的董事权利、
义务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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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者转让;

    (八)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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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明确、清楚的独立意见,发表
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理由或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四)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事项出具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关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确不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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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
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告,
经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请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四)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
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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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等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事项时时,相关
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第三十六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如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公司补充
提供,公司应当予以补充。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
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
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怠慢、敷衍、误导、暗示或威胁,不得干预、影响、限制独立董事独立行
使职权。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
差旅费、通讯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编制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众
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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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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