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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20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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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17]第001号


致: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的《神
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日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登记方法、投票规则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7年5月19日下午14:30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陈略先生
主持。

       贵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下午
15:00至2017年5月19日下午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合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672,092,33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757    %。经信达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合计持有贵公司股份   128,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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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
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
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
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
                                           占出席股东              占出席股东
                      股份                                                                 东大会股
       议案                                大会股东所    股份投    大会股东所
                      类别   股份投票数                                         股份投票   东所持有
                                           持有效表决    票数量    持有效表决
                               量(股)                                         数量(股) 效表决权
                                           权股份的比    (股)    权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关于《公司2016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A+B    672,178,037      99.9937%   42,300      0.0063%       0          0.0000%
 议案
 关于《公司2016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A+B    672,175,237      99.9933%   45,100      0.0067%       0          0.0000%
 议案
 关于《公司2016年年
 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A+B    672,178,037      99.9937%   42,300      0.0063%       0          0.0000%
 案
 关于《公司2016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A+B    672,178,037      99.9937%   42,300      0.0063%       0          0.0000%
 案


                                                    3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
                                           占出席股东              占出席股东
                      股份                                                                 东大会股
       议案                                大会股东所    股份投    大会股东所
                      类别   股份投票数                                         股份投票   东所持有
                                           持有效表决    票数量    持有效表决
                               量(股)                                         数量(股) 效表决权
                                           权股份的比    (股)    权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关于公司2016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A+B    672,178,037      99.9937%   42,300      0.0063%       0          0.0000%
 议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向金融
 机构及其他机构申     A+B    672,178,037      99.9937%   42,300      0.0063%       0          0.0000%
 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关于为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授信业务     A+B    672,178,037      99.9937%   42,300      0.0063%       0          0.0000%
 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017年度审计机构     A+B    672,178,037      99.9937%   42,300      0.0063%       0          0.0000%
 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A+B    672,178,037      99.9937%   42,300      0.0063%       0          0.0000%
 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A+B    672,178,037      99.9937%   42,300      0.0063%       0          0.0000%
 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A+B    672,178,037      99.9937%   42,300      0.0063%       0          0.0000%
 开发行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A+B    672,178,037      99.9937%   42,300      0.0063%       0          0.0000%
 偿债保障措施的议
 案》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5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会字[2017]第 001 号)之签署

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林文捷



负责人:
            户文群                                        王碧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