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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23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 神州B   公告编号:2017-107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6日及2017年12月18日在《证

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神

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

号:2017-104)、《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105),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

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二)会议召集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2:30起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2日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一

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1
式。公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尔龙先生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7年12月15日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为

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本公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589,267,86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98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588,240,08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8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27,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0.0605%。

    (二)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2 人,代表股份 588,867,869 股,占公

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521%。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588,240,089 股,占

                                   2
   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08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627,780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

       (三)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400,00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400,00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6%。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及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同意(股)
                    (股)                     (%)       (股)    例(%)   (股)   例(%)

 与会全体股东     589,267,869   588,516,769   99.8725      736,800   0.1250    14,300   0.0024

其中:A 股股东    588,867,869   588,516,769   99.9404      336,800   0.0572    14,300   0.0024

    B 股股东        400,000         0             0.0000   400,000   100.00      0      0.0000

持股 5%以下股东    5,813,313     5,062,213    87.0797      736,800   12.6744   14,300   0.2460

其中:A 股股东     5,413,313     5,062,213    93.5141      336,800   6.2217    14,300   0.2642

    B 股股东        400,000         0             0.0000   400,000   100.00      0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

   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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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2、律师姓名:林文捷律师、薛常青律师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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