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将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事宜 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补充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办理保理业务定价公平合理,有利于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财务 费用支出,增强资产流动性和资金周转效率,改善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 划和公司整体利益;本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业 务,并同意董事会因此而向管理层作出授权。 独立董事:唐建新 张宇锋 江崇光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