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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8-09-27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 神州B    公告编号:2018-113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
[2018]第 17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积
极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和核实相关问题,现对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逐一回复披
露如下:
    一、年报回复第 8 页至第 10 页显示,公司披露了前十大其他应收款涉及的
往来单位或个人名称、金额、账龄、性质、形成原因、回款情况等,并称以上
业务涉及日常经营的往来、保证金、短期资金拆借等,对应其他应收款不是财
务资助。请公司提供前十大其他应收款涉及的全部合同文件及相关书面文件,
并就如下事项补充说明:
    1.关于项目 1,公司称卡塔尔新港 NPP/0057 房建与基础设项目中,公司
是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的整体分包商,由于公司
在卡塔尔未成立分子公司,不能开具银行账户,故用中电建在卡塔尔的账户进
行项目收付,公司拥有可使用约定资金的自由支配权。请公司说明:(1)公司
用中电建在卡塔尔的账户进行项目收付是否违反了我国及卡塔尔财务相关的法
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2)公司拥有约定资金的自由支配权是
否有合同依据,如有,请提供;如无,请说明公司保证资金安全的具体措施。
请公司聘请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我国对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对出借人规定了行政
责任,作为借用银行账户一方,主要存在潜在的资金风险。公司利用中电建卡塔
尔子公司在卡塔尔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项目收付,就上述财务相关法律法规而言,
核心还是资金风险的防范,因此,未违反我国及卡塔尔财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1
    公司与中电建未就公司拥有存在中电建卡塔尔子公司账户(NPP0057 银行账
户)资金的自由支配权事项签订书面的合同,公司实际通过对该账户进行流程管
控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具体如下:
   (1)关于项目收款流程:1、卡塔尔国家财政局支付工程进度款到业主与总
包方指定的 JV 账户。JV 账户是联营体共管账户,需要中电建和 UCE 授权才能
完成支付。中电建和 UCE 核对各自的金额后,通过 JV 账户向双方的公司账户
上拨付进度款。2、进度款通过 JV 账户支付到中电建当地 NPP0057 银行账户。
中电建 NPP0057 银行账户仅供 NPP0057 项目使用。中电建与公司结算,将进度
款的所有支出以及公司在本笔进度款的可支配金额进行标注。
   (2)关于付款流程:1、公司审批通过向供应商付款的单据;2、公司财务部
委托中电建代公司支付供应商进度款;3、委托付款申请单,需由中电建项目总
监签字审批,再由中电建财务室审核后开支票或进行转账。公司对于可支配金额
每月与中电建核对双方往来,定期交流银行余额以及支付计划。
     律师意见:根据公司说明和确认,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当地建筑承
包商简称(UCE)成立的联营体是卡塔尔新港 NPP/0057 房建与基础设施项目
(以下简称 NPP/0057 项目)的总承包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全
资子公司中电建实施和管理项目,并以中电建名义对外承包分包项目并签署分包
合同。公司为中电建的分包商,因卡塔尔法律法规要求设立企业必须由卡塔尔当
地的企业/人作为控股股东,公司不能在当地设立控股企业,因此,公司自卡塔
尔新港 NPP/0057 房建与基础设施取得的分包部分款项存放在中电建卡塔尔子
公司在当地银行开立的账户(NPP0057 银行账户),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材料
采购款、人工费用等。
    信达律师认为,关于中国境内对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及司法解释,
主要对出借人规定了行政责任,作为借用银行账户一方,主要存在潜在的资金风
险。公司利用中电建卡塔尔子公司在卡塔尔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项目收付,就上
述财务相关法律法规而言,核心还是资金风险的防范。
    公司作为借用账户的一方,未与中电建就公司拥有存放在中电建卡塔尔子公
司 NPP0057 银行账户资金的自由支配权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公司实际通过对该
账户支付流程进行管控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具体如下:
   (一)关于项目收款流程: 1、卡塔尔国家财政局支付工程进度款到业主与
                                   2
总承包方指定的 JV 账户。JV 账户是联营体共管账户,需要中电建和 UCE 授权
才能完成支付。中电建和 UCE 核对各自的金额后,通过 JV 账户向双方的公司
账户上拨付进度款。2、进度款通过 JV 账户支付到中电建当地 NPP0057 银行账
户。中电建 NPP0057 银行账户仅供 NPP0057 项目使用。中电建与神州长城结算,
将 NPP0057 银行账户进度款的所有支出以及神州长城在本笔进度款的可支配金
额进行标注。
  (二)关于付款流程:1、公司审批通过向供应商付款的单据。2、公司财务
部委托中电建代公司支付供应商进度款。3、委托付款申请单,需由中电建项目
总监签字审批,再由中电建财务室审核后开支票或进行转账。
  (三)对账:公司对于可支配金额每月与中电建核对双方往来,定期交流银
行余额以及支付计划。
   根据公司的确认,NPP0057 银行账户仅用于公司该项目分包款项的支付,及
公司对本项目的工程材料采购款、人工费用等的支付;公司与中电建及其境外子
公司未就 NPP0057 银行账户资金权属、支付等出现过纠纷,NPP0057 银行账户
内资金未被实施过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2.关于项目 2,公司称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分包供应商,承接
多个 PPP 项目,2017 年公司向其支付项目预付款 17700 万元,另外 4600 万为票
据往来款,两笔款项 2018 年已收回。请公司说明:(1)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包括不限于合同主体、签订时间、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预付款支付及回收安
排、工程款支付安排等。(2)结合提供的合同内容说明预付款 17700 万元与 4600
万票据往来款是否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工程款,如是,则 2018 年收回而非冲
抵应付工程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如否,则是否构成财务资助。(3)公司对于上
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答复:(1)2017 年 11 月,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恒达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恒达”)签署关于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项目包工包料
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 4 亿人民币,预付款按合同额的 20%支付(即
8000 万人民币),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报送完成进度情况和完工工程
量后 15 日内,发包人审核完毕,并于 10 日内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 85%的进度款。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至 90%,结算完毕后一周内支付至 95%,留 5%作
为保修金。质保金分两年支付,第一年期满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第二年期满 5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质保金不计利息。
    2017 年 7 月,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恒达签署关于六盘水凉都
中心医院项目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约 6 亿人民币,预付
款按合同额的 20%支付(即 1.2 亿人民币),至 2017 年末工程量已冲抵 2300 万,
预付款余额 9700 万元。
    两个项目 2017 年末合计预付款余额为 17,700 万元。
   (2)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恒达的 17,700 万元预付款为日常的
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内容,由于项目实际进度不达预期,审计师出于谨慎性考虑将
此预付款项在期末转入其他应收款,2018 年款项已经收回。目前项目进行中,
2018 年公司按实际施工进度予以付款。
    4600 万元属于日常的票据融资行为,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给供应商,供
应商贴现后打回公司补充流动资金,该票据具有商业实质。
   (3)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恒达的上述合作是日常经营的销售和
票据融资业务,未达到需要董事会审议和进行信息披露标准。
    3.关于项目 3,公司称武汉久泰为公司的钢材供应商,也配合公司做过贷
款融资,2017 年为锁定 PPP 项目的钢材价格,支付 2 亿钢材预付款,审计师出
于谨慎性考虑,调整到其他应收款,目前款项已经收回。请公司说明:(1)2017
年度公司对武汉久泰其他应收款借方发生额 407,750,000 元对应的事项内容,
分别对应实际采购钢材金额与配合公司做贷款融资金额大小。(2)钢材采购合
同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合同主体、签订时间、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预付款
支付及回收安排、钢材款支付安排等。(3)结合提供的合同内容说明 407,750,000
元其他应收款是否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预付款,如是,则后续收回而非
冲抵应付采购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如否,则是否构成财务资助。(4)公司对于
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答复:(1)2017 年,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久泰”)
配合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做贷款融资金额为 207,750,000 元(其中票据贴
现 7,720 万元、流贷放款 13,055 万元),采购钢材金额为 200,000,000 元。
   (2)2017 年 12 月 5 日,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久泰签署关于固
定单价钢材采购合同,合同金额 3 亿人民币,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
甲方(神州国际)预付贰亿人民币给乙方做为合同预付款。钢材款支付按订单分
                                     4
批供货,供至总量的 85%时,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需将余款壹亿元支付给
乙方。
   (3)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久泰的 20,000 万元预付款是为锁定
钢材价格的日常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内容,由于 PPP 项目实际进度不达预期,钢材
实际供货量小于预期,审计师出于谨慎性考虑将此预付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
2018 年款项已经收回。
       7,720 万元票据为日常的票据融资行为,具有商业实质,票据贴现后资金已
经打回公司,13,055 万为武汉久泰配合公司流贷放款,已正常归还。
   (4)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久泰的上述合作是公司日常经营的采
购和票据融资业务,不构成财务资助,未达到需要董事会审议和进行信息披露标
准。
       4.关于项目 4,公司称支付成都翔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款及保证金
11545.20 万元是根据瑞安城中汇项目 SOHO 物业合作合同支付的,根据协议公司
支付应得合作利益的 10%即 2309.04 万元作为保证金,9236.16 万元为第一笔购
房款。2018 年回款 140,452,000 元。请公司说明:(1)物业合作合同的主要内
容,包括不限于合同主体、签订时间、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保证金支付及退
回安排、购房款的支付安排、公司应得合作利益的主要组成;(2)公司将 9236.16
万元购房款计入其他应收款的原因及合理性;(3)2018 年回款 140,452,000 元
的主要构成,是否包含购房款 9236.16 万元,如是,则说明退回购房款的原因;
(4)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成都翔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5)公司对于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答复:(1)2016 年 12 月 16 日,与成都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翔龙
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翔龙”)签署关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四段
89 号的瑞安.城中汇 1 号楼(SOHO)第 7 层-第 28 层的全部物业的合作合同,合
同主要内容:乙方(神州国际)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
收益 10%(即人民币 23,090,4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至甲方所确定的收款
账户;购房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甲方完成标的物业竣工验收之日起的第 6
个月届满之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进行支付合同金额的 40%;第二次为甲方完成标
的物业竣工验收之日起的第 12 个月届满之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进行支付扣除 10%
保证金的 50%;标的物业中房屋最终销售单价高于人民币 7200/平方米,则该房
                                      5
屋的最终销售价格与按照人民币 7200 元/平方米计算的差额的 66.21%为乙方应
得收益。双方进一步确认差额的 33.79%系因溢价款所产生的税费,该税费均由
乙方承担,并由甲方直接在溢价款中扣除。
    (2)由于各种原因,2017 年 7 月,成都翔龙不再履行合同条款,公司对该项
目装修了样版间,并销售了 11 套房产。公司和成都翔龙已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合同纠纷。2017 年,审计机构出于谨慎性考虑将此购房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公
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是 18.3 亿元,该诉讼未达到重大诉讼标准。
    (3)2018 年 7 月 5 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 2018 年成都翔龙支付公司
140,452,000 元(包含保证金、购房款及补偿款)。退款原因为依据法律程序按
和解协议退款。
   (4)本事项公司不存在对成都翔龙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未达到需要董事会
审议和进行信息披露标准。
     5.关于项目 5,公司称该笔款项为预付款,涉及的项目为广东省清远市阳
山县雷公岩风电场施工项目。2016 年 11 月 10 日,公司与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签定了 4.2 亿元的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其 1.65 亿元预付款,
后期退回 9000 万,余额为 7500 万,目前 7500 万已经退回。请公司说明:(1)
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合同主体、签订时间、合同标的、合同金额、
预付款支付及回收安排、工程款支付安排等,并说明支付 1.65 亿元预付款是否
符合合同约定,支付大额预付款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1.65 亿元采购合同预
付款于 2018 年收回而非冲抵应付工程款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上述事项
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4)
公司对于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答复:(1)2016 年 11 月 10 日,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和风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和风”)签署关于风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为 4.2 亿元人民币,买方(神州国际)在合同签订后 3
天内,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165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整)作为
预付款,卖方分两批交货,每批 25 套。预付款分两次扣回,每次扣回 8250 万元
(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伍拾万元),在卖方每批设备交货完成后,买方在合同
现场经清点并验收合格,凭卖方提交的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7 天内,向卖方
支付本批货物价款总价的剩余尾款,即人民币 1275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
                                    6
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双方同意,如因项目公司向买方支付进度款不足以支付尾
款,买方可以依据实际收到进度款的情况向卖方支付尾款,但买方收到项目公司
进度款足够支付尾款时,买方不得拖延;本次预付款支付是日常的采购合同约定
内容。
   (2)由于该风电项目业主融资款未到位,致使项目无法顺利开展,设备未投
入生产。2017 年,审计机构出于谨慎性考虑将此预付款转入其他应收款中,2018
年该款项已经收回。
   (3)上述事项公司不存在对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该项业务是公司日常经营的采购合同,未达到需要董事会审议和进行信息披露标
准。
       6.关于项目 6,公司称深圳市泰普瑞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供应商,与公司
签订了柬埔寨炼油厂项目的容器反应器合同,支付 6600 万元预付款,后调整到
其他应收款,目前款项已经收回。此外,泰普瑞另外 3 亿的发生额为 2017 年短
期资金拆借,2017 年已经结清。请公司补充说明:(1)容器反应器合同的主要
内容,包括不限于合同主体、签订时间、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预付款支付及
回收安排、采购货款支付安排等,并说明 6600 万元预付款后续收回而非冲抵货
款的原因;(2)短期资金拆借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合同主体、签订时
间、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3)说明对于短期资金拆借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答复:(1)2017 年 12 月 5 日,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普
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普瑞”)签署关于柬埔寨炼油厂项目容器反应器
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 2.2 亿元人民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
甲方(神州国际)向乙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 30%(RMB 陆仟陆佰万元)作为预
付款;乙方在主体材料到货后 30 天内向甲方提供证明文件,经公司书面确认该
主体材料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20%。设备制造完毕,经甲方或其授权代表验
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甲方 30 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设备
价格的 30%作为发货款;设备性能考核合格并签署交货验收证书后 30 天内,甲
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 10%作为调试款;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 10%作为设备机械
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机械保证期满后 30 天内支付;2018 年,由于项目融资未到
位,进度缓慢,设备并未按期进场,会计师出于谨慎性考虑将此预付款转入其他
                                      7
应收款,2018 年款项已经收回。
   (2)2017 年,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普瑞签署四笔(3000 万、7000
万、10000 万、10000 万)总共 3 亿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用做公司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分别为 66 天、136 天、12 天、10 天。2017 年该款项已全部归还。
   (3)公司与泰普瑞以上合作属日常经营的采购和融资业务,未达到需要董事
会审议和进行信息披露标准。
    7.关于项目 7,公司称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分包供应商,承接了
公司贾鲁河扶沟县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2017 年支付工程预付款 5600 万元,
审计师出于谨慎性考虑,调整到其他应收款。请公司说明:(1)相关合同主要
内容,包括不限于合同主体、签订时间、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预付款支付及
回收安排、工程款支付安排等;(2)公司对于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况。
    答复:(1)2017 年 11 月,公司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城
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业”)签署关于贾鲁河扶沟县城区段综合
治理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合同(合同额 2 亿元人民币),合同主要内容:开工预付
款为合同价的 10%,签订合同后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100%;大宗材料预付款预付限
额为合同价的 20%,在签订合同后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申报材料预付款,
发包人核实、确认后拨付;工程款按月支付,承包人报送完成进度情况和完工工
程量后 15 日内,发包人审核完毕,并于 10 日内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 85%的进度
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至 90%,结算完毕后一周内支付至 95%,留
5%作为保修金;质保金分两年支付,第一年期满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第二年
期满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质保金不计利息。由于项目实际进度不达预期,会
计师出于谨慎性考虑将此预付款转入其他应收款,2018 年款项已经收回,后期
按实际进度付款。
    (2)上述属公司日常经营分包业务,未达到需要董事会审议和进行信息披
露标准。2016 年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79.86 亿元和 46.65
亿元;2017 年经审计总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16.68 亿元和 64.97 亿元,
上述合同未超过公司经审计总资产或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二、年报回复第 26 页至第 28 页显示,公司与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
公司等 20 家公司存在往来款,多数是银行贷款往来且收到金额与支付金额不一
                                   8
         致。请公司提供银行贷款往来涉及的合同并补充说明:
               1.“银行贷款往来”的主要内容及业务流程,对单一主体收到金额与支付
         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违反了银行信贷和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是否存在以此虚增收入及利润的情况。请公司聘请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1)银行贷款往来的主要内容及业务流程为:
               目前公司的贷款银行都采取受托支付形式放款,即银行给公司审批授信额度
         后,由公司上报供应商采购及分包合同以及供应商账户信息,由银行将贷款放款
         至公司在该银行开立的贷款账户,再由银行直接从贷款账户支付给在银行备案的
         供应商,供应商收到后再将款项倒回公司的方式。
               (2)银行贷款往来及差异原因:

            单位                收到往来款      支付往来款           差异                    差异原因


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773,810,000.00   776,351,500.00    -2,541,500.00   差异为供应商扣除了采购款


北京宏大广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538,912,687.20   537,482,687.20     1,430,000.00   期初余额和票据贴现影响

                                                                                  工作人员失误对支付现金流少
                                                                                  统计了 3500 万,不影响 2017 年
北京普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24,300,000.00   489,300,000.00    35,000,000.00
                                                                                  年报报表数,只是本次明细统计
                                                                                  错误,无需调整

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50,000,000.00   250,000,000.00   200,000,000.00   未还清,形成期末余额

                                                                                  票据贴现导致回款大于支付,公
                                                                                  司向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其贴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85,444,144.44   271,630,000.00   113,814,144.44
                                                                                  现后将现金打回公司,产生现金
                                                                                  流入

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       354,316,077.43   330,550,000.00    23,766,077.43   票据贴现导致回款大于支付


深圳市泰普瑞贸易有限公司       300,000,000.00   366,000,000.00   -66,000,000.00   转其他应收款,形成期末余额


深圳市德兴业建材有限公司       287,312,186.11    20,000,000.00   267,312,186.11   票据贴现导致回款大于支付


杭州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29,565,401.00   131,900,000.00    97,665,401.00   票据贴现导致回款大于支付


深圳市汇廷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   无差异


和合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3,622,060.00    27,900,000.00    25,722,060.00   票据贴现导致回款大于支付

                                                                                  差异为 2017 年期初余额挂账,
四川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8,450,000.00    52,767,158.00     5,682,842.00
                                                                                  本期回款



                                                    9
深圳市海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1,130,167.65    24,970,000.00    16,160,167.65   票据贴现导致回款大于支付


会昌县丰圣建材有限公司          30,000,000.00    30,000,000.00                -   无差异


成都瑞和弘晟科技有限公司        26,000,000.00    26,000,000.00                -   无差异


成都途源商贸有限公司            10,000,000.00    10,000,000.00                -   无差异


深圳市群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0,000,000.00    31,500,000.00    -1,500,000.00   150 万为支付利息


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29,000,000.00    29,000,000.00                -   无差异

                                                                 -416,840,000.0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16,840,000.00                    卡塔尔项目用款
                                                                              0
                                                                                  代付 GR CAPITAL HOLDINGS LTD
JINHUAGUANG CO.,LIMITED        166,727,200.00   177,652,371.59   -10,925,171.59
                                                                                  借款及港币借款汇率差


               (3)律师意见
               根据公司说明和确认,并经查阅相关银行借款合同,公司与北京安鲁莱森建
         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宏大广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杭州宏瑞建筑
         劳务有限公司、和合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
         海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昌县丰圣建材有限公司、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存在
         银行贷款往来,其形成原因为:贷款银行给公司审批授信额度后,由公司上报供
         应商采购及分包合同以及供应商账户信息,由银行将贷款放款至公司在该银行开
         立的贷款账户,再由银行直接从贷款账户支付给在银行备案的供应商,供应商收
         到后再将款项转回至公司账户。公司收到的往来款与支付的往来款存在的差异,
         是因为供应商扣除采购款、票据贴现、期初余额等原因所致。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银行贷款协议及公司为申请贷款而提交给银行
         的对应的交易合同,对于未按照约定将贷款资金用于申请贷款时所对应的供应商
         所产生的货款的情形,贷款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主要为停止发放
         贷款、要求提前偿还本息或加收利息、要求补缴保证金或补充担保措施。经公司
         确认,公司申请和使用以上贷款的主要目的系支付生产经营采购款项,实际也用
         于支付采购款项。公司按照与贷款银行之间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贷款银行未以
         公司存在违约为由提出加收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等上述要求。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未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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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资金,存在承担违约责任风险;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短期资金拆借及长期资金拆借涉及 5 家企业与公司签订的借贷合同主要
内容情况,包括不限于合同主体、签订时间、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等;
并说明对于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答复:短期资金拆借及长期资金拆借情况:
    (1)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签署五笔(10000 万、10000 万、5000 万、5000 万、15000 万)总共 4.5 亿人民
币借款合同;期限分别为(15 天、12 天、9 天、8 天、5 天)。目前已全部归还。
    (2)深圳市泰普瑞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签署四笔(3000 万、7000 万、10000 万、10000 万)共 3 亿人民币借款合同;期
限分别为(66 天、136 天、12 天、10 天)。目前已全部归还。
    (3)深圳市群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
司(乙方)签署一笔 3000 万人民币期限为两年、利率为 5%的借款合同;目前已
全部归还。
    (4)深圳市德兴业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乙
方)签署三笔(2000 万、10000 万、10000 万)共 2.5 亿人民币借款合同;期限
分别是为(18 天、4 天、48 天)。目前已全部归还
    (5)2017 年 4 月,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汇廷投资有限公司
借入 15,000 万元,当月归还。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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