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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8-10-18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 神州B      公告编号:2018-120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公司
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控股股东收
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沪 74 民初 6477 号的《民事起诉状》(具
状人: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等相关文书,具体内容
如下:
    一、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祥
    注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注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2 号
    被告三:陈略
    被告四: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
托”)签署《长安宁-神州长城流动资金贷款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以
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4 亿元,分次发放,每笔贷款的期限为不超过
12 个月,神州国际、陈略为上述合同提供担保。长安信托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2017 年 7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24 日发放三笔贷款,合计 13,807 万元。
    2018 年 7 月,公司与长安信托签署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原合同项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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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原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期限调整为不超过 24
个月。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2018 年 7 月 6 日分别还款 200 万元。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长安信托发送的《长安宁-神州长城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债权转让通知书》,约定以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并将信托计
划对应债权原状返还给信托计划委托人大同证券,即由公司向大同证券履行上述
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2018 年 9 月 14 日,大同证券宣布剩余贷款全部到期,
要求公司还款付息,公司未能提前还款,遂被大同证券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大同证券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请求:1、判令神州长城归
还借款人民币 13,407 万元;2、判令神州长城支付借款利息 3,943,237.50 元;3、
判令神州长城支付逾期利息;4、判令神州国际、陈略及何飞燕对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神州长城、神州国际、陈略及何飞燕承担。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该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
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2018)沪 74 民初 6477 号。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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