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之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神州长城”) 重大资产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 券对神州高铁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解禁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 陈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74 号”) 核准,上市公司向陈略等原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 17 名股东发行 251,849,593 股股份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陈略及九泰基金(代表 慧通 2 号资管计划)非公开发行 25,914,633 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均为 9.84 元/股。上市公司向陈略等原神州国际 17 名股东发行 251,849,593 股股份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并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认购人承诺,在完成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后,神州国 际原全体股东中陈略、何飞燕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 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前及陈略、何飞燕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 晚者为准)不得转让;神州国际原股东何森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 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 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陈略、何飞燕、何森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 原神州长城全体股东中除陈略、何飞燕、何森以外的其他主体通过本次交易 获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可上市流通 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4 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5 年 11 月 9 日,上市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陈略及九泰基金(代表慧通 2 号资管计划)非公开发行 25,914,633 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均为 9.84 元/股,上述股份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 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20,991,949 股增加为 446,906,582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上市公司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46,906,582 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8 股,合计转增股本 1,251,338,42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98,245,011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 1,698,245,011 股,其中限 售股股份数量为 681,523,911 股,占股份总数的 40.1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16,721,100 股,占股份总数的 59.8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序号 相关承诺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 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 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 陈略、何飞燕、何 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 森关于提供信息真 1 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也经合法 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实性、准确性和完 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 整性的承诺函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 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 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 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 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 中冠股份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及本人在本次重组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履行 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以下简称“锁定期”)将不 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中冠股份的股份。 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中冠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本人持有中冠股 份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中冠股份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陈略关于股份锁定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2 期的承诺函 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 本人不转让所持中冠股份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 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配套募集资金所获股份:“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中冠 股份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 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的新增股份,自该等 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及本人在本次重 组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 以下简称“锁定期”)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 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 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中冠股份的股份。 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中冠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本人持有中冠股 何飞燕关于股份锁 份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中冠股份 3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定期的承诺函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 本人不转让所持中冠股份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 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的新增股份,自该等 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之日(以下简称“锁 定期”)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 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中冠股份的股份。 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中冠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本人持有中冠股 份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中冠股份 何森关于股份锁定 4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期的承诺函 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 本人不转让所持中冠股份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 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陈略、何飞燕、何 “1.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5 森关于无违法行为 事处罚,目前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的确认函 或者仲裁。 2.本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 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的如 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等情况。” “1.本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拟注 入资产神州长城之间的交易(如有)定价公允、合理,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 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 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 陈略、何飞燕、何 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 6 森关于规范关联交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易的承诺函 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 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 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 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陈略、何飞燕、何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 7 森关于不存在内幕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交易的承诺函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依法持有神州长城股权,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对于本人所持该等股权,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 对神州长城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 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陈略、何飞燕、何 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神州长城合法存续的情况。 8 森关于资产权属的 2.本人依法拥有神州长城股权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 承诺函 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所持该等股权 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 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 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人所持 神州长城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一、本次重组拟注入资产神州长城目前在人员、资产、 陈略、何飞燕、何森在重组时拟注入的 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资产与其及其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已 (如有)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 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 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重 二、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保证上市公司在人 组完成后保持了上市公司在人员、资 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及本人控 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之间完 全独立。 3、本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 陈略、何飞燕、何 立完整的资产。 9 森关于保持上市公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占用的情形。 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 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共用银行账 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不干预上 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 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 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 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 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 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目前不存在经营 与本次重组拟注入资产神州长城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业 务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投资 或新设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陈略、何飞燕、何森及其本人控制的其 3.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 陈略、何飞燕、何 他企业目前不存在经营与本次重组拟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 10 森关于避免同业竞 注入资产神州长城及其下属子公司相 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 争的承诺函 同业务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存在潜在同 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 业竞争。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 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 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 间持续有效。” “1、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截至 2014 年 10 月 13 日的诉讼、 2018 年 5 月 21 日,陈略向公司支付神 仲裁案件最终的诉讼或仲裁结果导致神州长城母子公司 州长城母、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差额 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用等与 款项人民币 5,601,460.21 元,承诺已履 陈略关于公司诉 该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费用超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5 11 讼、仲裁事项的承 殊普通合伙)以 2014 年 7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为神州 月 22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诺函 长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或有负债金额,则本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 人承诺差额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无条件承担,保证神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向公司支 州长城母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付现金的公告》(2018-072) 2、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1、如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现有租赁房产的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权属瑕疵,导致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无法继续 租赁该等房屋而必须搬迁,或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 公司无法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合法经营 办公场所的,本人承诺将以现金方式补偿由此给神州长 陈略关于房产租赁 12 城母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造成的任何损失; 事项的承诺函 2、如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现有租赁房产未办 理房租租赁备案手续,致使神州长城母子公司及分公司 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罚款的,本人承诺以现金方式无条 件代神州长城母子公司承担相关罚款。 3、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陈略关于社保与住 “若由于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存在未依法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13 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而给神 州长城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主管机关要求神州长城或 其子公司补缴、主管机关对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进行处 罚、有关人员向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追索,本人将以现 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 费用,以保证神州长城及其子公司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宿州绿邦目前拥有 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宿 宿州绿邦翻新已完成,施工手续齐全, 州国用(2014)第 Y2014086 号,位置为宿州市埇桥区大 未受到相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在建设 店镇大南村,面积为 32,966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方面、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 宿州绿邦上述自有土地上建有一座面积约 9,843.87 平方 议。 米的厂房,为原出让土地上保留的建筑物,宿州绿邦正 在对该厂房进行翻新改建,并已取得宿州市埇桥区住房 陈略关于宿州市绿 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编号为 2014-08-001 的《建设用地规 14 邦木业科技有限公 划许可证》,其他建设审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司厂房的承诺函 本人保证积极督促宿州绿邦办理厂房翻新改建涉及的建 设审批手续及产权证书申领事宜,如本次交易后,宿州 绿邦因该厂房改建事宜受到相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因 该厂房在建设方面、权属方面等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的, 均由本人负责进行解决,且本人承诺以现金形式对宿州 绿邦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保证神州长城及宿州绿 邦不因该等事项而受到任何损失。” “根据中冠股份与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签署 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中冠股份在资产交割日前与置出资产 相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华联集团继受并负责进行处 理;资产交割日后,若中冠股份因置出资产债务转移、 陈略关于本次重组 人员安置、尚未了结的纠纷或争议以及其他与置出资产 置出资产涉及的债 15 相关的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事项而造成任何损失的, 务转移等事项的承 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充分赔偿中冠股份由上述事 诺函 项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人承诺,若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拒绝按照《协议》 约定赔偿中冠股份由于上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本人将 于 5 个工作日内先行以现金方式补偿中冠股份的该等损 失,同时本人将保留向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追索的 权利。” “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 经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不存在占用神州长城资金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本 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210659 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 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1079 号、 企业(如有)将不会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 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0961 号关联 陈略关于避免资金 16 接借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或神州长城 方资金占用鉴证专项报告,此承诺正常 占用的承诺函 的资金,并尽最大努力避免与上市公司或神州长城发生 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若神州长城因在 本次交易前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的,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对神州长城因受处罚所产生的经 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保证神州长城不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同时,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积极督促神州长城建立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相关制度 有效实施。” “鉴于神州长城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租赁的房产均未进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行租赁备案,本人承诺,若因神州长城及其子公司、分 陈略关于房产租赁 公司租赁房屋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致使神州 17 备案相关事项的承 长城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或 诺函 者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同意以现金方式补偿神州长城 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遭受的该等损失。” “报告期内,神州长城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已经参与相关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工程的项目为神州长城所承包的荔波大酒店装饰工程施 工项目(以下简称“荔波项目”),除荔波项目外,神州 陈略就报告期内神 长城不存在其他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已经参与相关工程 州长城在履行招投 项目的情形。就神州长城在荔波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的 18 标程序前已经参与 违规事项,本人承诺如下:如神州长城因荔波项目违规 相关工程的项目作 而受到主管机关处罚或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 出说明与承诺 将以现金方式对神州长城进行补偿;同时,本人亦承诺 未来会在合法权限内督促神州长城依法承接相关工程建 设项目,避免再次出现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即进场施工 的违规情形。” 根据《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略、何飞燕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关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陈略、何飞燕承诺神州国际 2015 年度、2016 陈略、何飞燕关于 年度和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 19 神州国际业绩承诺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4,580 万元、43,850 万元以及 53,820 万元。如果神州国际实现净利润低于上 述承诺净利润,则陈略、何飞燕将按照签署的《业绩补 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凡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公司及全资子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员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神州长城股票 陈略关于员工增持 20 且连续持有 12 个月(含)以上并届时仍在职的员工,若 股票的承诺 因在前述期间买入公司股票而产生的亏损,由本人以现 金予以全额补偿;若产生收益,则归员工个人所有。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81,782,1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26%。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3 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 (股) (股) (股) 陈略 581,340,196 525,344,262 525,344,262 何飞燕 54,800,458 54,800,458 54,800,458 何森 1,637,435 1,637,435 1,637,435 总计 637,778,089 581,782,155 581,782,155 注:1、截止本公告日,陈略先生持有的股票质押 583,454,462 股,占其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 99.9998%;冻结及轮候冻结 583,454,556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 100%; 2、截止本公告日,何飞燕女士持有的股票质押54,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98.54%;冻结54,800,458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略先生对本次解除限售新增股份无处置意图。 五、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681,523,911 40.13% 581,782,155 99,741,756 5.87% 01 首发后个人类 限售股 637,778,089 37.56% 581,782,155 55,995,934 3.30% 03 首发后机构类 限售股 42,479,672 2.50% 42,479,672 2.50% 04 高管锁定股 1,266,150 0.07% 1,266,150 0.07% 二、无限售流通股 1,016,721,100 59.87% 581,782,155 1,598,503,255 94.13% 其中未托管股数 0 0.00% 0 0.00% 三、股份总数 1,698,245,011 100.00% 1,698,245,011 100.00%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履行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承诺; (二)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神州长城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对神州长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之限售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