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6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18]第008号


致: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
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1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刊登的《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日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前述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登记方法、投票规则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8年11月15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李尔龙先生主持。

    贵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
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5日下午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合计持有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672,700,05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115   %。经信
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合计持有贵公司股561,100 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2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01选举陈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李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梁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何艳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彭立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梁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2.01选举牛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江崇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于海存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3.01选举吴晓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选举庞蔼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陈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投票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
           A+B     672,700,054                     99.9167%



    1.02选举李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投票数量(股)
                                                  权股份的比例
            A+B     672,700,054                    99.9167%



    1.03选举梁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投票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
           A+B     672,700,054                     99.9167%



    1.04选举何艳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投票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


                                          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投票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
         A+B    672,700,055                    99.9167 %



 1.05选举彭立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投票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
         A+B       672,700,054                  99.9167%



 1.06选举梁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投票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
         A+B    672,700,065                    99.9167 %



 议案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牛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投票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
         A+B    672,700,055                    99.9167 %



 2.02选举江崇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投票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
         A+B    672,700,055                    99.9167 %



                                      5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3选举于海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投票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
            A+B       672,700,066                 99.9167 %



    议案3:《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吴晓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投票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
            A+B       672,700,056                 99.9167 %



    3.02选举庞蔼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股份
            类别                        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投票数量(股)
                                                  股份的比例
            A+B       672,700,067                 99.9167%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会字[2018]第 00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王碧青




负责人:
            户文群                                        张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