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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长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先行调解通知书》的公告2019-02-13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神州长城、神州B    公告编号:2019-015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先行调解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公司全资
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控股股东收到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 03 民初 2535 号的《民事起诉
状》(具状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粤 03 诉前调 1 号的《先行调解通知
书》(具状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等
相关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8)粤 03 民初 2535 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刘凌
    注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1、2、25、26 层
    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注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2 号
    被告三:陈略
    被告四:何飞燕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2017 年 5 月 28 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约定向公司
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7000 万元的授信融资,同日,神州国际、陈略及何飞
燕为上述融资额度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向浦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2017
                                     1
年 8 月 29 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浦发银行向公司发
放了一笔 7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29 日至 2018 年 8
月 29 日。目前该笔债务已逾期。
    根据原告浦发银行出具的《起诉状》,原告请求:1、判令神州长城立即向
浦发银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 7000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和复利;
2、判令神州国际、陈略、何飞燕对神州长城上述贷款本息债务向浦发银行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神州长城、神州国际、陈略、何飞燕承
担。
    (二)(2019)粤 03 诉前调 1 号
    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吴新军
    注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海田路民生金融大厦 1-11、16-22 层
    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
    注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
    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
    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 2 号
    被告三:陈略
    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
    2018 年 9 月 8 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给予公司
人民币 1 亿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 10 个月。同日,神州国际与民生银行签
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陈略与民生银行签订《最
高额担保合同》,均为《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
民生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约
定,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向公司发放人民币 85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及 15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遂被原告提起诉讼。
    根据民生银行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神州长城偿
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 85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本金人民币 1500
万元以及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 1640930.72 元;2、请求判令神州国际、

                                      2
       陈略对神州长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
       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的判决情况
              以上案件均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案件
              经查询,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一案[(2018)川 01 执 1953 号],成都
       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18)川成蜀证执字第 756 号债权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已
       产生法律效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2070 万、利息
       460655.5 元、违约金 207000 元以及承担公证费 41000 元。截至公告日,公司
       未收到该执行裁定书。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案由                  案号                          诉讼请求                         涉案金额

                                                   2018 年 11 月 21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8)京 0108 执 17594 号,强制执行: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   2018 京中信执 1、代偿款:人民币柒佰叁拾陆万壹仟零捌元贰角
 1                                                                                                    736.1 万元
       限公司                     字 01815 号      贰分(7361008.22 元)
                                                   2、罚息: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偿款还清之日,
                                                   已欠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支付石材货款 3343649.45 元;
                                                   2、支付违约金 1399623.93 元;
                                                   3、支付律师费 15 万元;
                                  (2018)穗仲案
 2     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                        4、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489.33 万元
                                  字第 31612 号
                                                   5、如在裁决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未支付款项,被申
                                                   请人应于 5 日内向合生集团出具《代扣代缴委托
                                                   书》,由合生集团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1、请求支付本金 9326091.27 元及违约金
       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   (2018)京仲案
 3                                                 4797499.61 元,共计 14123590.88 元;              1412.36 万元
       司                         字第 4530 号
                                                   2、承担仲裁费。
                                                   1、支付工程进度款 2199680.45 元;
                                  (2019)浙       2、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以 2199680.45 元为基
 4     上海迪生木业有限公司                                                                          219.97 万元
                                  0903 民初 9 号 数)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合计                                                                                          2857.76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主要诉讼、仲裁事

                                                        3
项。
       五、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
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2018)粤 03 民初 2535 号;
    2、民事起诉状(2019)粤 03 诉前调 1 号。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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