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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神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0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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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19]第009号




致: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神州长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神州长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
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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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
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
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
误导之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0月11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约定于2019
年10月30日(星期三)下午2:00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10月15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于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神
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前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
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9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期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9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
以公告形式于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更新后)》”﹞,
说明因公司重要股东的重要公务安排,同时为保证股东大会效果,出于谨慎考虑,
公司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延期至2019年11月4日(星期一)
下午14:00,股权登记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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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更新后)》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东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并对有关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并于原定召开日(不含会议召
开当日)2个工作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4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4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3
日15:00至2019年11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神州长城大厦一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略主持。

    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9,536,58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587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7,652,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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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投票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
                         占出席股东               占出席股东
 股份                                                                      东大会股
                         大会股东所               大会股东所
 类别      股份投票数                  股份投票                 股份投票   东所持有
                         持有效表决               持有效表决
             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效表决权
                         权股份的比               权股份的比
                                                                           股份的比
                             例                       例
                                                                             例
 A+B       644,794,562      99.6300%   2,394,340      0.3700%      0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
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根据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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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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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会字[2019]第 009 号)
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户文群                                           张磊


                                                巩香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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