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赤湾A: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2-08-03
股票简称:深赤湾 A/深赤湾 B 股票代码:000022/200022 公告编号 2012-028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2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以专人送达和 E-mail 的方
式发出第七届董事会 2012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
2. 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3 日召开,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
3. 董事会会议董事出席情况
会议应参加董事九人,共有九人参与通讯表决。
4.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
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回报规划在综合分
析当前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业绩增长及盈利预测、现金流量状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和
未来发展所处阶段以及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满足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公司将坚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
标,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
机制,提高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更好地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
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 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相关
资料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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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年来均保持稳定的分红政策,公司能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此次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
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
分红政策。
2.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
(详见附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3.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于 2012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及议程安排的议案》,并授权秘书处负责股东大会相
关筹备工作。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2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修改稿
一、原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拟改为: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 根据规定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 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东支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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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第一百五十四条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 根据规定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 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在公
司盈利、现金流充裕并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实施现金
或股票方式的股利分配。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应当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拟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2.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项目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 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4.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 中期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
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认真研究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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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
3.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四)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 外资股的利润分配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应当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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