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 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和了解相关情况 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近年来均保持稳定的分红政策,公司能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理要求和意见,此次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独立董事:李悟洲 郝珠江 张建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